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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动产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1. 普通动产抵押的存在是否必要
目前的动产担保制度中,普通动产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存在。然而,普通动产抵押的存在并没有明确的必要性。普通动产抵押主要是通过占有物的交付来确立权利,但在现代社会中,动产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价值数字化和流动性上,而非实物的占有。因此,普通动产抵押的存在可以说是违背了动产担保的现实需求。
2. 消灭隐形担保带来的规则冲突
为了消灭隐形担保的存在,现行动产担保制度引入了一系列规则,如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体系。然而,这些规则的引入却造成了许多规则冲突。例如,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体系中,存在着对于担保权利的登记方式和范围的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扰。
3. 功能主义、形式主义之区分的误导性
在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中,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着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的区分。然而,这样的区分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造成了不确定性和争议。
4.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体系的局限性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体系是为了解决隐形担保问题而引入的。然而,这一体系却悬浮于既有体系之外,难以发挥预设的功能。同时,由于登记体系的建立和运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延迟。
综上所述,现行动产担保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普通动产抵押的存在没有必要,消灭隐形担保的工作制造了规则冲突,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的区分具有误导性,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体系悬浮于既有体系之外,难以发挥预设的功能。因此,对动产担保制度进行改革是必要的。二、对现行动产担保模式的批判
1. 动产担保制度的原则性问题
现行动产担保制度存在一定的原则性问题。首先,普通动产抵押的存在是否必要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一方面,普通动产抵押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登记程序繁琐,办理周期长,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另一方面,普通动产抵押的效力相对较弱,当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很难通过抵押物的变现来实现债权的追偿。因此,普通动产抵押的存在是否必要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消灭隐形担保的工作带来了规则冲突。为了消除隐形担保,现行动产担保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制定了大量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与现有的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例如,在动产担保制度中,担保物的变现程序与破产法中的财产处置程序相冲突,给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扰。
此外,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中的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的区分也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在实践中,这种区分往往过于刻板,容易忽视实际的担保目的和效果。例如,一些形式上不符合规定的担保行为,实际上可能具有与动产担保相似的效果,但由于形式上的不合规定,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登记动产抵押的公示功能缺失
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中的登记动产抵押存在公示功能缺失的问题。虽然登记动产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但由于登记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和登记程序的复杂性,登记动产抵押的公示效果并不理想。债务人和第三人往往无法及时获取到相关的登记信息,导致抵押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3. 普通动产抵押的无效性和冗余性
普通动产抵押在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中存在无效性和冗余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普通动产抵押的效力相对较弱,当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很难通过抵押物的变现来实现债权的追偿。另一方面,普通动产抵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的效力相比较低,使得债权人无法充分发挥动产担保的保障作用。
4. 非典型担保的认可问题
现行动产担保制度对非典型担保的认可程度有限。非典型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更好地满足各类债务人的融资需求。然而,现行动产担保制度对非典型担保方式的认可程度有限,使得债务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现行动产担保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普通动产抵押的存在是否必要、规则冲突、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的误导性、登记动产抵押的公示功能缺失、普通动产抵押的无效性和冗余性以及对非典型担保的认可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对动产担保模式进行改革。三、改革建议:动产担保的新模式
1. 坚持物权表征方式单一性原则
现行的动产担保制度存在着过于复杂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动产担保的表征方式缺乏统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坚持物权表征方式的单一性原则,即只允许使用一种表征方式来确定动产担保的效力。
具体来说,登记动产应仅可设立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抵押。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向登记机构登记抵押权的设立来确保公示效果,从而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这样做可以有效地减少因为不同表征方式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简化动产担保的制度设计。
2. 登记动产仅可设立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抵押
为了满足不同动产担保需求的多样性,建议只允许在登记机构登记的动产上设立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抵押。
普通动产抵押在现行制度中的存在是否必要是有争议的。普通动产抵押指的是在非登记的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然而,由于普通动产抵押缺乏公示功能,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存在风险。因此,建议将普通动产抵押的设立限制在登记机构登记的动产上,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认可移转占有的普通动产质押
为了满足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需求,应当认可移转占有的普通动产质押。移转占有是指动产的实际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这种质押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融资需求,如农村土地、机器设备等。
通过认可移转占有的普通动产质押,可以扩大融资渠道,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也能够减少担保制度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提高担保效率。
4. 承认浮动抵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
除了传统的动产抵押和质押,还应该承认浮动抵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形式。这些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现代经济中得到广泛应用,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
通过承认非典型担保形式,可以进一步提升担保制度的适应性和创新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结语
通过对现行动产担保模式的批判性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主张动产担保应坚持物权表征方式单一性原则,只允许在登记机构登记的动产上设立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抵押,同时认可移转占有的普通动产质押以及非典型担保形式。
这些改革建议的实施将能够提高动产担保的效率和适应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这也为个体经济主体提供了更多融资选择的可能性,进一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动产担保改革的实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四、动产担保改革的意义与前景
动产担保改革对于解决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升担保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改革可以消除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普通动产抵押的存在是否必要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通过改革可以明确动产担保中的抵押方式,减少冗余和复杂性。此外,消灭隐形担保所带来的规则冲突也是改革的重点之一,通过明确非典型担保的认可问题,可以规避规则冲突,增加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其次,动产担保改革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的稳定。现行动产担保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融资难题,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创新。通过改革建立更加灵活和适应市场需求的担保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选择的可能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特别是在当前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动产担保改革可以为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此外,动产担保改革还可以促进担保制度的适应性和创新性发展。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对不同担保方式的规定不明确,通过明确非典型担保的认可问题,可以为担保制度的发展提供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可能性。同时,改革还可以鼓励创新的担保方式的出现,以满足不同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
最后,动产担保改革对于个体经济主体来说意义重大。传统担保方式对个体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往往存在限制,改革可以为个体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例如,认可浮动抵押可以解决个体经济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资产价值波动较大的问题,提高其融资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动产担保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前景。通过解决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推动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担保制度的适应性和创新性发展,以及为个体经济主体提供更多融资选择的可能性,动产担保改革可以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和推动力量。因此,应当加强相关研究和探索,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改革,以期实现动产担保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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