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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筑〔2020〕133号
*_**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
“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经以下程序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一)属我市重大片区范围内,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属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三)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其它建设工程。
二、“评定分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进行备案。
(二)强化工作责任。建设单位是“评定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整个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负责,工作中要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依法依规认真编制“评定分离”招标方案,并将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集体研究决策。各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片区、行业主管领域“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纪检部门要加强廉政监管,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三)加强统筹指导。市建设局、市招投标中心要强化行业指导,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细则,推动“评定分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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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
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分离”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定标候选人中按照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定标方案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二、“评定分离”工作流程
(一)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及定标规则;
(二)编制发布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三)组建评标定标相关机构及监督小组;
(四)开标;
(五)资格审查;
(六)确定入围投标人;
(七)评标,确定定标候选人;
(八)公示定标候选人;
(九)清标;
(十)定标;
(十一)中标。
三、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参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实施“评定分离”评标定标办法,明确入围淘汰规则和评标要求等。
(二)编制定标规则
招标人编制定标规则并纳入招标文件发布。定标规则主要包括总体原则、定标要素(附件1)、定标票决办法(附件2)等内容。
(三)编制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监理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设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5日发布最高投标报价限价。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可根据工程预算价下降一定幅度后确定。下降幅度可以参考省、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的幅度或中标价造价指标,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预算价、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应当在发布前3工作日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投融资工程的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应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发布。鼓励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同时委托两家中介机构采用“背靠背”编制方式确定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报价限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四)组建评标定标相关机构
1.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3.定标委员会须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建。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建,代建单位应将定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委员会组建要求详见附件3)。
四、评标
(一)资格审查及确定入围投标人
开标后,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展资格审查和确定入围投标人工作。(资格审查和确定入围投标人的具体规定详见附件4)。
(二)评标,确定定标候选人
1.勘察、监理、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包括施工招标项目的商务标不平衡报价分析,勘察纲要、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评审等),为后续招标人定标、签订合同提供意见。不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为定标候选人。
2.设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出5名定标候选人(不排序,少于5名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并分别阐述推荐定标候选方案的理由。
(三)公示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结果、入围投标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名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五、定标
(一)编制定标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定标规则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定标方案作为定标依据。
定标方案明确定标办法、定标要素、清标的等级评定或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投标人进入票决范围应达到的综合等级或综合得分以及定标票决规程等事项。设计招标项目在满足要素标准的投标人中,以设计方案优劣为定标主要依据。
定标方案应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编制完毕,并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经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确定后的定标方案交由监督小组封存备案。定标方案封存一式三份,清标工作开始时启封一份交由招标人开展清标工作,定标工作开始时启封一份交由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最后一份根据异议投诉处理或监督部门处置需要时启封。
(二)清标与定标
评标完成后,招标人进行清标工作。按照定标方案中确定的各定标要素定性评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直至入围投标人数量为20家。
备注:A类工程为: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或市级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工程、应急工程,招标文件公布的合同估算价大于等于1亿元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合同估算价大于等于2000万元的专业承包工程。
B类工程为:招标文件公布的合同估算价小于1亿元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合同估算价小于2000万元的专业承包工程。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纪委,各区建设局、市招标中心、市造
价站、市财政审核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_** 2020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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