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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思考 ????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划定这三条控制线的根本宗旨是处理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的空间格局关系,着眼于推动经济和环境可持续与均衡发展,是美丽中国建设最根本的制度保障。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将转变我国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等发展思维,即在现有资源约束条件下,必须毫不动摇地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力度,尤其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盘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大幅度降低土地资源消耗强度,实现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基于此,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首先就提出了“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多年来,本人一直从事土地问题研究,《意见》中涉及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问题,也是我一直思考的、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今终于落地了。欣喜之余,把我的研究成果梳理成文,以飨读者。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2020年1月1日,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正式合法化。因此,《意见》提出“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目的是能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落地生根,显化这笔巨大的土地资产。《意见》提出的“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的原则很好,但如果用不好这一原则,将会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落地困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东南沿海和京津沪等发达地区,规模大,界限、产权等清楚,易于识别,上市容易。但是,在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这类用地普遍存在“三个不清”的问题:一是哪些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界定不清;二是哪里有这类建设用地?布局不清;三是这类用地到底有多少?家底不清。在“三个不清”的背景下,如何谈入市?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一是要做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础工作,包括对地类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定位、精准定界、精准统计,并做好登记确权与发证工作;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确保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三是推行两种经营方式,一为储备土地股份化,参与农村“三变改革”,二为储备土地集聚化,即依据规划,将储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整治复垦成耕地,与现代农业园区融合,发展现代农业。对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首先用于农村社区建设,其次用于发展村镇产业,结余指标通过入市用于城镇建设。
二、关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在建设用地紧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下,对盘活农村宅基地,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的确起了巨大作用,也是地方政府看好的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导致在农村土地资源流向城市的同时,大量的土地资产也流向了城市,不仅灭失了乡愁,而且拉大了农村和城市的差距。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这项制度应该逐步取消,要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通过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合理配置农村宅基地资源,推进城乡均衡发展和农村充分发展。
?“增存挂钩”制度,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已经明确了对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制定配套的落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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