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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大省之统计强省的需要,加强统计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统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初级、中级统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统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统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统计师条件
第九条 助理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等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3.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 统计师条件
第十二条 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6.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
4.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五章 高级统计师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统计师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3.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4.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统计类专业刊物。
5.“核心期刊”是指**_*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中所评选出的期刊、“CSSCI来源期刊”指*_**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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