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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编辑:技术运维团队 来源: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辽人社发【2010】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0 —-2020年XX省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发挥政策牵动作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取得国家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
二、事业单位招聘高级工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时,应主要从取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和预备技师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中招聘。事业单位性质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采用考核的方式招聘企业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业单位优秀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聘用到与工勤岗位管理、实习指导教师等相关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标准、住房补贴标准等方面,享受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
八、企业对受到表彰的省级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功勋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应参照执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分配政策。对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可依据贡献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
九、在支撑全省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发展的职业(工种)中推行技能带头人制度,企业应建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梯次结构,建立相应津贴制度。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从全省企业聘用的关键岗位“首席技师”中,择优设立技能大师工作站,并授予其首席技师为技能大师称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获得技能大师称号的技能人才可获得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在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对在职取得高级技师资格且退休前未解聘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等对待。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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