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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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市〔2018〕161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建设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业“无欠薪”行动,现将《杭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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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_*法》(省政府令第353号)、《**_*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_**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1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无欠薪”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别设立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帐户资金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款项支付。

(一)专用账户设立。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格式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及数额、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并对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委托银行监管,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四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二)专用帐户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三方共同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专用帐户资金来源。专用帐户的资金一般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组成。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用帐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计量周期及比例、数额等)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四)专用帐户资金比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因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被列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用联合惩戒三种警示的,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开展信用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协调商业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试行。

抄报:**_*、**_*

*_**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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