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郭某某赡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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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郭某某为赡养纠纷案件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

承办单位:**_*律师

承 办 人:宋某某

受 援 人:郭某供 稿:**_*

审 稿:**_*

编 写 人:宋某某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赡养纠纷

案件简介

受援人郭某与妻子(早年病故)一生共生育四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郭某次子郭某某却和其他子女不同,种着受援人郭某的责任田,但从不对受援人郭某尽赡养义务,不给受援人郭某粮食吃,也不给受援人郭某生活费、穿戴费,在原告生病时更不给请医治疗。2002年10月29日,为解决受援人郭某赡养问题,受援人郭某曾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沁阳市人民法院(2002)沁民初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某每年给付受援人郭某生活费384元;在受援人年老生活不能自理时,郭某某参与轮流护理;医疗费承担五分之一;受援人百年后郭某某承担丧葬费五分之一等。判决后至今,郭某某也没有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考虑到各方面的关系和情义,郭某某也没有申请执行。郭某某随着年龄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郭某某应按标准的1/5支付受援人生活费每年2309.20元。另外只能再起诉,郭某某不参加护理时方能要求护理费,其他的已判决过不能再要求。由于受援人年龄较大,不懂法律,对承办人的告知补能理解,承办人只好让其回家和其他子女商量。后,承办人到受援人家中给其他子女讲明法律规定,并带着起草好的起诉状让受援人看看,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承办人为其到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援助结果:

由于承办人准备充分,庭审中,由于承办人准备充分,依据赡养案件的特点即承办人针对随着物价涨幅该判决书确定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受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现要求按河南省农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1545.99元,受援人有四子一女,被告应按标准的1/5支付原告生活费每年2309.20元。其次,郭某某不参加护理时方能要求护理费。法院判决时对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均予以采纳。

办案感言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群众急需法律帮助的时候,勇于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及时、高效地为贫困、弱、残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行动,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对合法权利诉求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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