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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T/***7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标题: **_*法 发文字号: 吉政令第 269 号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命令 成文日期: 2019 年 01 月 09 日 发布日期: 2019 年 01 月 17 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69 号 《**_*法》已经 2018 年 12 月 29 日省政府第 29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景某某 2019 年 1 月 9 日 **_*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 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 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 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 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 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诉办理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 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 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 行政应诉;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 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 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 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 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 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 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 的合法性举证。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四)组织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诉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 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 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 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调解书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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