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春商业法律学期作业:案件摘要(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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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2016-2017学年春季学期

19级 审计、金工、国商 专业

商业法律

课程号: IN03P017

学期作业:案件摘要

【案例资料】

美国《1933年银行法》的通过使得银行的扩张受到限制。随后,银行业掀起了成立银行***的浪潮。通过成立银行***,再由***分别控制多家银行及与银行业务无关的商业企业,由此实现扩张和多元化经营。银行***的出现,造成资源过度集中以及反竞争的经济后果,同时使得相关银行业务逃避了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了回应这一现实,美国国会于1956年制定了《银行***法》,并于1970年进行修订,以将银行***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之下。

在1956年《银行***法》及其1970年的修正案中,均有“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的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日期之前银行***直接或通过下***间接合法从事的业务,在法案颁布后可继续从事该等业务而无须再获得美联储的批准。这一祖父条款,合理地兼顾了银行***的既有利益,减少了法案推行的阻力。但是,这一条款也时常会引发纠纷。下面的Cameron Financial Corp.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案即是因“祖父条款”而起。

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家成立于1968年5月4日的银行***,其控制着一家国民银行,该国民银行同时经营着快递业务。随后,原告全资收购了一家***,并将国民银行的快递业务转移至***。1970年《银行***法》的修正案通过后,原告面临着能否继续通过下***从事快递业务的问题。原告援引修正案中的“祖父条款”,为其控制的***(非银***)经营的快递业务主张祖父权利,但是美联储拒绝了原告要求,原告随即起诉,要求法院审查美联储的决定。

原告与美联储争议的核心在于,“祖父条款”中的“下***”(subsidiary)是何某某。原告认为,该“下***”包括银***和非银***(banking and nonbanking subsidiary);美联储则认为,“下***”只指非银***,不包括银***。因此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日期之前不存在经营快递业务的非银***,无权援引“祖父条款”。

原告和美联储的观点针锋相对。法院认为,鉴于1970年法案中使用的“子公司”的用语本身并不明确,因此有必要从法案制定的大背景以及促使该法案出台的考量因素出发,来界定“子公司”的含义。在回顾了1970年法案的立法意图和背景之后,法院认为:相关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银行***全方位的监管。原告如果将快递业务保留由下属的国民银行经营,那么还存在货币监理署(OCC)对此进行监管;现在原告已经把快递业务全部转移至***,如果仍能主张祖父权利的话,就不存在任何监管部门的监管了。

法院认为,防止原先受到监管的业务(通过将该等业务转移至非银***的方式)逃避监管,似乎是拒绝给予祖父权利的有说服力的理由。因此,将模糊的“子公司”解释为仅指非银***,与1970年修正案的目的完全相符。法院由此支持了美联储的决定。可见,在美国,尽管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多样,但无论采取何种变通的形式,意图逃避监管将是非常困难的。

作业要求:根据以上案例资料,撰写案件摘要。

Cameron Financial Corp.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须获得美联储批准可继续继续从事非银行业务,但是仍然要受到货币监理署(OCC)的监管,而银行***控股的非银***能主张“祖父条款“权利,无疑将会规避监管,将有悖于立法目的,违背立法初衷。

5.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防止原先受到监管的业务逃避监管,法院认为”祖父条款中“***仅指”银***“。

6.个人评论

法律由于天然具有滞后性,所以在商业世界中,法律条文不可能做到事事巨细,但是我们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通过限缩或者扩大解释,将一些试图规避监管的行为重新受到法律的规范,因此也可以更加地维护好商业秩序,有利于商业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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