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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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制度

1.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受理申诉部门:

成立由学校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教师申诉办公室”(校办兼),作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3.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构送交申诉材料,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

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4.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益造成损害,教师申诉办公室可以责令被申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6)教师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教职工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7)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理申诉后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决定后次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跨年度的教师申诉,除有特殊情况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提起诉讼。

(9)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教职工回避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

(10)教职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形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

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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