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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助力行政应诉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6日,徐华专委托律师向我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我局公开“XX市花桥镇兆丰路宝岛别墅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包括该小区的原始规划及变更后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等)”。
2015年12月1日,我局作出昆规告字〔201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一,经调查自我局成立(2001年11月)至目前为止的行政许可审批中无XX市花桥镇兆丰路宝岛别墅小区相关规划资料;二,根据《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资料。您可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查询。”
在收到我局的答复后,徐华某某“其系XX花桥镇兆丰路大XX宝岛别墅业主,因小区原规划用地被非法占用,且紧邻小区三面盖起数十层高楼,严重影响小区业主居住环境及合法权益。2015年11月16日,其向我局书面申请公开XX市花桥镇兆丰路宝岛别墅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我局2015年12月2日回复却称上述信息不存在。我局作为XX区域内的规划职能部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当依法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其的申请予以公开”为由,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昆规告字〔201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我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三,诉讼费由我局承担。
XX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了徐华专诉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并于2016年2月22日向我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我局在收到XX市人民法院寄送的行政起诉状等材料后,依法委托了我局的常年法律顾问XX市金茂(XX)律师事务所(简称“金茂XX分所”)代理该案件,并由其指派了陈丽萍律师作为我局的诉讼代理人。在陈丽萍律师仔细阅读相关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努力收集准备有关证据材料并积极答辩的情况下,XX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判决驳回了徐华专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收到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6)苏0583行初39号的行政判决书后,徐华某某不服该判决为由,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我局承担。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了该案件,并向我局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我局在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上诉状等材料后,依法委托了我局的常年法律顾问金茂XX分所代理该案件,并由其指派了陈丽萍律师作为我局的诉讼代理人。经陈丽萍律师积极答辩,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判决驳回了徐华专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相对明确,主要是我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三、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就本案而言,相关政府信息产生于我局成立之前,显然我局并非该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此外,根据《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开申请答复书、我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诉讼请求。
本次行政应诉成功,是对我局依法行政的肯定与鼓励,也是对我局常年法律顾问金茂XX分所及陈丽萍律师专业能力的肯定与认可。经过本次行政应诉,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同时,我局全体工作人员也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行政行为不仅仅需要在实体上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更需要在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经过本次行政应诉,我局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尤其是程序合规意识得到了空前强化。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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