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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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92号

北京市、天津市、**_*(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我们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3日

附件:

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

??? 一、分享方案

  (一)分享税种。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二)企业范围。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理资金结算。每年年度终了后,财政部根据三省市财政部门上报的迁移类企业缴纳“三税”情况和***事处分别确认的数额,通过当年中央和地方结算,办理上年地区间税收收入划转事宜。

  (三)规范迁移行为。各地不得为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等制定或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坏国家整体利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四)加强绩效评估。京津冀三省市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效果评估,密切关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政策建议,完善配套措施,支持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有序进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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