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_*法(试行)》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_*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XX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接受各级行政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
第二章 监管主体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牵头制定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规划、监督、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发挥多部门联合监管职能,突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质量标准宣贯落实。
第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本区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各区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区民政部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依职责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第八条 各街道(乡镇)统筹落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第九条 各级老龄委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职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管责任。
第十条 支持本市与养老服务业务有关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监督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强化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支持专业社会组织或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鼓励养老服务对象及家属、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主动监督养老服务质量改进提升。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养老服务政策标准实施、安全运营、财政资金使用、人才培训、市场行为、规划建设、建筑设施、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环境卫生、价格收费等情况和老年人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政策标准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养老服务领域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改革事项、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情况。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照护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金融风险防范等。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养老服务机构收到的政府部门财政性补助资金纳入监管范畴,自觉配合并接受审计、财和.政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人才培训情况。养老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养老管理人员接受的初次入职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业技术提升培训、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
第十七条 机构运营情况。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设施用途变更、服务质量和服务人员状况、服务价格收费等情况。
第十八条 老年人权益维护情况。落实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签订服务合同,及时查处受理举报的欺老虐老行为。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老服务机构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履职考核责任制,各部门、各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履职情况纳入市、区两级老龄委对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定期通报;涉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管经费保障,开展养老服务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_*法(试行)》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