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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林业工程师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XX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林业勘察调查规划、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水土保持、园林绿化、林产工业、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下经济、花卉园艺、森林生态旅游、林业工程监理等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我省认可的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按本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林业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学术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合格)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考核规定以第十一条为准)。任现职以来,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以下规定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者,在执行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四)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个人述职,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参加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林业工程师:
(一)林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担任林业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或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累计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林业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或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累计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林业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累计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四)林业或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毕业,受聘担任林业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累计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学识条件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林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二)了解国内外林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
(三)熟悉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工作的程序和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
(四)能够指导本行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产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工作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林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生产、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后,工作与业绩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市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排名前3)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省(部)级林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研究项目或工程项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被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视为核心期刊,申报人需出具检索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中国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编著。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所有完成人是指获奖名单中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原**_*、**_*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省林业局、省委人才发展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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