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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
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 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少于二百个, 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表 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
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 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 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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