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财务管理办法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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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航空工业职业***

财务管理办法

(审核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形成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_*《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实际,制定本另外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结合实际,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资源,有效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经济活动行为;如实***财务收支状况;***二级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管理由院长负总责,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财务处***的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账面管理、基建及维修、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接受上级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的专项检查,配合职能部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重大经费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学院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方式。

第六条 学院年度预***党委会议审定。学院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每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及时通报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及使用规范;每季度向各二级单位通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向院党委汇报一次,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认真编制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结合各二级单位预算申报、往年经费使用、学院当年重点工作安***财务收支状况,统筹***年度部门预算。学院年度部门预算经党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相关规定,加强对“三公”经费的预算控制,从紧安排,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第九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做到先有预算,后有开支,无立项,不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建设或突发情况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相关流程报财务处、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入账,及时汇缴,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杜绝账外账,严禁私设“XX库”。

学院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项拨款经费、年中追加拨款经费、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非税收入是指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补考费构成的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由省发改委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核准的标准和项目收取的技能鉴定、英语三A、英语四六级考试、技能培训等费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占用费。学院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资产管理处应当加***国有资产的管理;各二级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使用、出租出借、资产占用及取得预期收益情况,取得的收入及时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省财政厅。

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体检费、身份证办理费、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特殊专业服装费、水电费、考试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教材费、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特殊专业服装费、考试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体检***财务处统一收取。教材费每学年或学籍注销时结算,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特殊专业服装费新生报到完毕后一个月内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体检费在学生体检结束后,由财务处一月内向体检医院直接支付。教材、床上用品日用品、军训服装、特殊专业服装通过招标确定供货商后,合同约定,货款在下一年度新生报到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水电费由学生在免费使用每生每月5度电、3立方米水后持校园卡自行充值自行消费。

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服务性收费***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学院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证卡补办费、开水热水费;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停车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

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园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利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其中毕业证最高不得超过每证50元,校园卡最高不得超过每卡20元,其它卡证最高不超过每卡证10元,校徽最高不超过每枚4元。

为学生提供开水热水,由后勤处按照“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价格,由学生刷卡消费。

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财务处是***组织收入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每学年开学初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收费后应及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会同学生工作部、各系建立以班主任为主,各系部、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督促收缴的管理体制,把非税收入的收缴作为纳入班主任、各相关单位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一般日常性支出(含差旅费、租车费、办公费、书报费、邮电费、宣传广告费、印刷费等),金额5000元以下的,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财务处处长审核,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超过金额5000元以上的,报院主要领导审批;院领导差旅费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差旅费由院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主要领导同意乘坐超规格或超标准交通工具的,需院主要领导在票据上签字审批。

第十四条 ***财务报销的各项支出,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须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按流程、权限审批后,方可报账。

各系部处(室)指派一名相对固定的同志作为财务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相关经费报账及与财务报账有关的审核工作。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议费、培训费

㈠严格执行会议、培训标准。会议、培训的类别、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_*法》(湘财行〔2014〕17号)《**_*法》(湘财行〔2017〕7号)执行。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住宿费、伙食费控制标准以会议通知要求为标准核算,会议通知没有明确要求的,与日常差旅费控制标准相同;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文件、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参会报到点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它费用。住宿费、伙食费控制标准以培训通知为标准核算,培训通知没有明确要求的,五天以内的,与日常差旅费控制标准相同;五天以外的,住宿费与日常差旅费控制标准相同,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

脱产学习的,以自然日历计算,每周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每天补助30元。

师资费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副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学院举办的其它讲座、论坛等发生的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讲课费在培训、讲座等结束时,由主办单位造表签字后发放;培训、讲座、论坛等结束后一周内,须提供相应全部原始材料,连同讲课费发放表到财务报销。

㈡参加会议、培训前应当提前申报,审批流程完成后方可参加。

㈢严格会议、培训的审批。无必要参加的会议、培训,一般不得参加。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主要领导批准。学院主办的会议、培训,严格按执行会议、培训标准。

㈣会议、培训费用由组织人事处管理、***公共预算经费列支。

差旅费

㈠教职工差旅***《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体育比赛,伙食费、交通费参照职工的补助标准执行,不得另行报销其它费用;参赛3人(含3人)以内的,限报销带队指导教师1 人差旅补助,3人以上的按参赛学生人数的30%控制带队指导教师差旅补助报销人数;

教师带队实习、教师下厂实习,实习地安排了住宿的,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没有安排住宿的,以当地租房的平均价格为标准,报销住宿费。

㈢教职工日常出差须在办公系统申报,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其差旅费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列支;参加竞赛、比赛、教师带队实习、下厂实习的差旅费按审批权限签字报销,其差旅费由教务处管理、***公共预算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费

㈠因公出国(境)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4号)执行。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和总额控制,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原则上超预算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不予审批,对没有落实经费来源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不予审批。

㈡支付临时出国(境)费用时,先由组团单位出具公函,注明共需支付费用总额及收款账号,经出国人员签名、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人事处、财务处复核、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将款项转账至指定账号。

㈢出国人员报销出国费用时,必须提供正规发票,附人事处、院领导同意的签批件和外事部门的出国任务审批件。

㈣因公出国(境)费由组织人事处管理,***公共预算列支。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

㈠公务接待按照《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 “先申报、后接待”、“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根据接待对象单位公函或通知提出接待方案,在办公系统***公务接待申请,审批完成后执行。

㈢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分工负责。党政办公室根据接待对象的实际情况,协调安排接待工作,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费标准,由接待对象支付结算。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㈣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单列和接待标准控制。其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每人每餐,厅局级160元每人每餐,其余人员140元每人每餐。

㈤接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被接待方某某、接待发票、接待清单、接待申请审批单及公务卡支出结算单。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当在一周内报销。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报销烟、酒等发票。

㈥公务接待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公共预算列支。

第十九条 公车购置及运行费

㈠学院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的编制、标准及审批、采购程序配备更新。学院公务用车相关事务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㈡学院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保险、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

㈢费用结算时,党政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报销手续,财务处转账支付。预付油料、保险等费用的,须于20个工作日内结算报销。

公务车驾驶员按安全补助200元/月、日常加班补助400元/月、通讯补助100元/月、清洁保养100元/月的标准补助。

㈣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公共预算列支。

第二十条 公务交通费

㈠公务交通费,***教职工在市内办理公务用车、打的

等按规定标准可以报销的交通费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到市内办理公务,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负责人审批本部门人员的市内公务出行,班子成员审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市内公务出行,***公室报备。

㈡***公室管理,建立“按次按距离包干”台账,统一制表,主要包括《单位个人市内公务出行审批表》和《单位月、年度个人市内公务出行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统计表》。

㈢个人市内公务出行前应填写《单位个人市内公务出行审批表》,按审批程序签字后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按次按距离包干”确定标准,核算报销金额,每月初公示上月各单位职工公务交通费情况,分单位汇总造表,按审批权限签字后再到财务处报销。

㈣可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的职工范围为除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外的全体在职人员,可以报销个人公务交通费的出行范围为XXXX区内。

㈤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公务交通实报实销支出预算总额。

㈥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管理五、六级,技术六、七级,1040元/月;管理七、八级,技术八、九、十级,650元/月;管理九、十级,技术十一、十二、十三级,550元/月。

㈦“按次按距离包干”费用报销标准参照XXXX区出租车计价标准,不得高于相应标准。公务出行的距离由党政办公室估算,单程距离估算误差不得超过1公里。

㈧个人公务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报账必须以完整的市内公务出行台账作为依据,严禁变相发放车补。

㈨公务交通***公共预算中的其它交通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租车费

各系部(处、室)根据工作确需租用车辆的,须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定点租用。原则上不允许超过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租车费用报销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党政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到财务处报销,转账支付。

租车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公共预算中的其它交通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党群活动费

㈠各党支部、各工会分会、团委组织开展的活动,分别由组织人事处、院工会、团委组织和管理。

㈡按照(XX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学院编制预算时已安排年度预算。各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各类党群活动需公务租车的,按照不高于80元/人(天)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租车费,按照不高于100元/人(天)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费,个人不再领取交通补助、伙食补助。院工会、团委组织的活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其费用支出由组织人事处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院工会分工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其费用由工会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院团委组织开展的活动,由团委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

㈢党群活动费报销时,须提供经批准的活动方案(活动主题、参加人员、活动过程、经费概算、活动效果等),活动地产生费用开具的正式发票。

㈣活动地点不得是旅游景区。不得报销旅游景区门票。

㈤各党支部、各分工会、团委组织开展的活动,其活动费(含租车费)首先从按规定可使用的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团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报分管财务院领导、院主要领导审批后弥补。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审、培训授课费

综合参考省内相关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根据省工信

厅执行标准,***实际情况,统一规范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

㈠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按500元/人、半天,100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特殊情况经事先报请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学院评分领导审批后按不高于200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聘请外省专家参照《XX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执行。专家已报到,因故需要回避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发放。

㈡自主招投标、专家咨询、质疑复核等专家论证费用参照以

上标准执行(因专家评审差错导致的质疑复核除外)。

㈢培训授课费标准参照《**_*法》

(湘财行〔2017〕7号)执行。

㈣聘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或需现场核实情况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交通费、住宿费参照《**_*法》(湘财行〔2014〕15号)执行,但不予核算交通补助费。

㈤咨询、评审、培训事项由承办单位组织和管理,其费用从相应预算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办公费

办公费是各系部(处、室)教学、处理公务使用的文具、纸

张、印刷品(包括各种制度、上报材料、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报刊杂志费、图书资料费以及茶叶、纸杯、饮用水等发生的费用。

㈡一般办公用品(含计算机耗材、打印纸等)由系部(处、

室)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采购,发生的办公费用从系部(处、室)预算经费列支。

㈢报销办公用品、易耗物品开具的票据上须注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二十五条 邮电费

各系部(处、室)办公邮寄费从系部(处、室)预算经费列

支;电话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按月据实报销,***公共预算

经费列支。

第二十六条 印刷费

各系部(处、室)的文件资料打印、印刷费用,从系部(处、室)办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办公设备购置费

㈠各系部(处、室)办公设备(含办公家具、电子设备购置及维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完成衔接预算、组织论证、采购申报等程序后,实行统一采购、定点维修。

㈡系部(处、室)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办公设备,落实资金来源渠道,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在办公系统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根据办公设备配备标准,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统一采购,使用单位验收,资产管理处登记,财务处固定资产入账。

㈢办公设备购置费报销时,应提供采购申请表、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固定资产入账单,设备购置发票,由资产管理处到财务处报销,转账支付。

第二十八条 科研费

㈠科研处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请,按项目管理要求协调做好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㈡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监督和检查。

㈢财务处及时发布科研项目名称、项目资金来源及项目资金额度;按项目实施要求,***财务状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院级科研课题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㈣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开支按XX省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会议***相关规定执行。

㈤科研***各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相关管理制度。

㈥科研项目资金由科研处管理,从下达的专项资金列支。项目实施一年以内的科研项目,应在当年报销,其票据应是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且在实施周期内发生费用的票据;项目实施周期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实行经费总额控制,按立项批准的进度使用,且应在实施当年报销当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水、电、维修费、保洁费、保安费

㈠水费、电费、维修费、保洁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水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府采购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

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_*采购目录,按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㈡各系部(处、室)对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新增政府采购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要求相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㈢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按照《**_*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湘经信法规〔2015〕369号)要求执行,并报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上级或其他省直部门文件有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或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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