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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必然——希望;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三种情况
两者区别: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结果地位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4.18
被害人自我答责,指被害人清楚了解该行为带来的风险和后果,时不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主观上行为没有可谴责性)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联系:皆为主观心理活动;目的源于动机,动机影响目的;反映主体一致区别。 联系:形成时间不同;相同目的,不同动机;同一动机,不同目的;反映主体需求差异;定罪量刑意义不同。
4.25
第九章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特点: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外观上与某种犯罪有一定相似性;不成立犯罪且为法律所允许。
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直接引起;不法侵害客观存在。
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事先防卫;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事后防卫
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5.6
防卫限度:武力对等+结果评价
正当防卫中主要强调结果,强调结果不应该发生,重点不在于过程。
紧急避险的避险起因 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只有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利益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时机对象:避险时机、避险意图和避险对象(包括第三者的利益,既可以是财产权也可以是人身权,损害自己的利益不算)
避险限度:不超过必要限度,不允许生命权的避险,避险过当
避险限制:不能为了避险而放弃职责
其他正当化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推定)被害人承诺、义务冲突、自损行为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
结果犯: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成立条件的犯罪形态
危险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行为犯:以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方成立既遂
举动犯:行为已经实施即构成既遂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此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形态:主观特征是为了实施犯罪,结果特征是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特征是已经开始实施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原因特征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注意:犯罪既遂与犯意表示——单纯的犯意流露,无犯罪促进行为。
5.16
犯罪未遂形态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前提条件
结果特征:未能完成犯罪,是结果条件,即未得逞
原因特征: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实质条件
5.23
犯罪中止形态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时间条件: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实施过程,也包括犯罪着手实行过程(自动放弃重复侵害)及时性
主观条件: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但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和集团共同犯罪
是否可一人完成: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的形成时间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主犯与从犯
刑法的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要作用的共犯人、从严处罚(主犯没有从重处罚一说)
从犯:次要作用的共犯人、帮助犯、从宽处罚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与教唆犯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构成特征、区分紧急避险、从宽处罚
教唆犯:构成特征、分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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