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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有三
外观事实(权利外观),是指无权代理人必须具有拥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者表象,也就是说社会一般人根据这种外观或者表象都会认为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可以代理本人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这种代理权的外观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两被告是父子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委托的特殊信任关系;第二,被告肖德强掌握其父肖玉芬的股票账户、资金账户、交易密码等重要的资料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完全告知原告;第三,在签订书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之前,被告肖德强曾经口头委托原告代为炒股,而且因为盈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然被告肖玉芬主张原告贾静明知肖德强无代理权,但却无法举证证明,故应认定贾静为善意不知情。
本人予因。是指本人对于代理权外观的形成负有责任或者说给予了原因力。本人予因与否是平衡本人利益与相对人利益的砝码,正是因为本人对于形成代理权的外观有可归责性,所以在本人利益(静的安全)与相对人利益(动的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要牺牲前者,保护后者。本案中,如果被告肖玉芬不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交易密码等重要的资料信息告知其子肖德强,也就不可能形成肖德强有代理权的外观,所以满足本人予因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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