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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修订印发XX省水利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水建管〔2018〕136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我厅组织对《XX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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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6日
XX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管理,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单位,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
从业人员,指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执(从)业资格的项目从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指经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非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承担工程建设的,其为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实验室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所管理的水利工程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所监督的水利工程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从业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信息(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安全考核证书编号)和质量举报电话、邮箱等内容。
第七条 工程竣(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载明项目概况、从业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载明的信息应注明起止时间。
永久性标牌可选用不宜锈蚀的金属或坚固耐久的石材,标牌应安装在显著位置且牢固可靠、不破坏工程结构,字体应清晰可辨。
河道、堤防、引调水等线性工程,可按照施工标段设置标牌,并载明各标段起止桩号。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标牌如有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各从业单位应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三)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四)除法定代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让《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三、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四、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五、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检测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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