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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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

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

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

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 50 万、30 万、10 万等不同额度的

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

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

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计算,最低奖励 5000 元,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

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

报谎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

励 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 万元计算;

— 2 —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

不超过 50 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

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

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 2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

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

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

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

为。

第七条 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

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某某无法受理

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某某举报。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

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

系的除外。

第九条 各级有关某某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

— 3 —

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

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

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

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

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

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

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

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

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相关某某应当加强对安全

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

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

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

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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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

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

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

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

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应某某、省财政厅会同有关某某负责

解释,各市有关某某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

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17 日。原省应某某、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44 号)同时废止。

— 5 —

附件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30 万元: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

动。

2.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

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

3.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10 万元:

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

备。

3.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

置在装置区。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

(使用)方案或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

— 6 —

告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未书面报告属

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5 万元:

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

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

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

巡检室。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

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

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

5.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

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6.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超品种

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7.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1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

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7 —

11.企业负责人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

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2 万元:

1.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

2.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

未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3.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

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6.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7.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作业人员违

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

违章作业行为。

8.未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9.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

全交底。

10.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和规程。

本奖励情形由**_*负责解释。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

— 8 —

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50 万元:

1.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2.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

3.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

取相应措施。

4.尾矿库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

急剧下降。

5.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某某、

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企业未及时治理。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30 万元:

1.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

求采取相应措施。

2.地下矿山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

水措施。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4.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

进行探放水。

5.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

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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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7.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

8.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

采。

9.尾矿库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

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10.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10 万元:

1.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

求。

2.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3.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下,未

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

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5.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6.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

施。

7.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

施。

8.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

— 10 —

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9.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

中性接地。

10.在井筒、***违规动火作业的。

1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

求不符。

12.露天矿山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

挂帮矿体。

13.露天矿山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

稳定性进行评估。

14.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15.封闭圈深度 30 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

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6.露天矿山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7.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

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1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19.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进

行评估。

20.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

行排放。

21.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 11 —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2 万元: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2.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

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4.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

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地下矿山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

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6.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7.露天矿山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 10%以上。

8.尾矿库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9.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10.尾矿库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11.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入尾矿库。

本奖励情形由**_*负责解释。

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

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10 万元:

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

— 12 —

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

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

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

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

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

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

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

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

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

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

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

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

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

— 13 —

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考核合格。

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

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

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

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

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

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

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

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

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

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

— 14 —

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

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

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

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考核合格。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

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

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

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

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

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15 —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

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

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

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

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2 万元:

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

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

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

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

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

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 16 —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

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

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 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

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

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

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

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

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

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

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

爆电气设备设施。

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

— 17 —

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

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

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

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

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

设施。

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

火灾报警设施。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

燃易爆危险品。

7.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

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8.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

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 A 级。

9.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的。

10.经《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综合判

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

金额的 10%进行奖励:

1.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36 —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

物的。

5.严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6.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7.严重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_*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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