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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发改法规字[2016]6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印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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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_* ? ? ? 中国人民银行*_**支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5月24日
??????????????????????????????????????????????? **_*办公室 ? ? ? ? ?2016年5月30日印发
附:
内蒙古自治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2015年第2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统筹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引导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不得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不合理的排斥或限制条件。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参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五)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持续提供特定公共服务;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项目通过向用户收费或由政府购买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户收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在项目全生命周某某,用户付费不足以覆盖项目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授予其他相关开发经营权益。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政府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正常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当事人之间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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