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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处分党员决定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由党委或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支部研究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调查核实,拟定处分决定。第一,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第二,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拟定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工资级别等;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要把受处分人的错误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写清楚;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定性和处理意见;第三,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受处分者也可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3.按审批权限上报处理意见。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报告,并将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经过劝说无效,党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在报告中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所附材料应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
4.宣布执行,通知本人。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自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生效。受处分的时间从这时算起。党支部接到批复后,应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如果本人对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也可越级申诉,但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或无理取闹的,要给以严肃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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