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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培训经费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需要,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以我院为主体,由各部门、各科室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全院业务培训、岗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村医能力提升培训,以及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术会议等。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科室主办、承办的合规培训
各部门、各科室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的培训要求或医院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医院批准后施行。
四、本办法所称培训经费,是指各部门、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授课老师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工作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五、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人员住宿、伙食等严格遵照出差费管理规定执行。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六、师资费标准: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1、全院业务培训、岗前培训与专项培训: 由医院相关某某组织的全院业务培训或专科之间相互邀请的业务培训,或由医院相关某某负责组织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村医能力提升培训等,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讲课费: 正高级职称 1000元/每学时,副高级职称 500元/每学时,中级职称 300元/每学时,副高级职称以下的医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照副高级职称执行。初级职称及进修医师返院授课无讲课费。
2、科室内部业务培训: 由科室自行决定是否支付讲课费或由各科室参照以上标准制订符合科室实际的“讲课费”标准讲课费由科室自行解决。科主任讲课无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南充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承办科室负责解决。
(三)因工作需要由医院邀请的外院专家来院授课,讲课费由医院管委会研究决定。七、医院给予各部门、科室主办或承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学术会议一定的培训费补助,给予标准如下: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学术会议承办科室每次会议 5 万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学术会议承办科室每次会议 3 万元。承办科室凭项目文件、会议文件及会议规划在财务科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
八、医院补助资金及科室自筹资金均由承办科室自行安排使用,必须做到账目清楚,收支有据,决不允许承办科室或有关大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医院财经纪律。
九、医院各部门、各科室承办的培训项目,由部门/科室负责人负责,分管院领导监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十、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十一、报销培训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十一、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项目文件、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等凭证;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师资费,应当提供培训课件、讲课费签收记录等凭证。
十二、医院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十三、医院工监办负责对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和 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责令相关部 门或科室立即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 按医院现定予以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办法由业务部、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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