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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2020年)
一、关于举办者
1.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2.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须实际存入银行并提供有效的出资证明材料。
三、关于办学场所
凡举办冠名为“培训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培训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大于1500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办学场所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小学、中学各学科符合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和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补充说明:
1.所提供审批材料中的专职教师要符合上述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机构正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第4个月要向审批机关提供专职教师缴纳前3个月社保的证明(到行政审批局社保服务窗口办理打印),否则年检按规定不予通过。
2.审批机关对新申办机构“举办者和校长”组织现场笔试。
3.审批机关每年安排三次集中审批时间,组织现场笔试、完成材料审核、现场踏勘等审核环节。具体时间为:4月上旬、8月上旬、12月上旬,逾期进入下一个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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