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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时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建议
198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由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该规定实施至今已有41年了,有的规定与现今社会严重脱节,有必要适时修改。
《探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规定中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公婆、岳父母。配偶的父母也是父母,我国现有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我国历来崇尚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亲假在当今社会可行性几乎没有。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对象扩大到公婆、岳父母。
二是享受探亲假的主体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
三是灵活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的休假方式。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原则上规定每四年享受总假期的为20天的探亲假期和待遇,让职工灵活掌握,自主安排探亲假时间。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探亲假”含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规定中的条款也应当与时俱进,适当调整,使这项规定能惠及更多的职工,使职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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