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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指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共9条。主要内容有:企业对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规定行为的,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并发给辞退证明书。企业辞退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处理。?[1]?
中文名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
第319号
发布日期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目录
1?暂行规定
2?国务院令
3?法规目录
暂行规定
(一)严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昒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法规目录
序号:5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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