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形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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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形考作业1》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一至第三章之后。

题目:中国古代监督思想对当代有无借鉴意义,有何借鉴意义?

1、在指导思想上,应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以来,历朝统治者了解澄清吏治对维持其统治长治久安的重要性,都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的建设。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这些制度规范对当代中国的权力监督及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历史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使政府行为透明化、公XX、程序化、规范化,使为官者由不想贪到不能贪,这是保持清廉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同志说过: “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333页)目前,尽管我们在廉政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是十分必要的,它对建立完善包括干部回避交流制度、干部举荐任用责任连带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廉政制度,促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五十年代中期,我国曾初步建立了一套行政监察制度,对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以及我国加入世贸以后,日益发展和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高效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当代的行政监察工作也是现实的挑战。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

为此,首要的是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监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各项制度建设的成败。

2、在行政监察机关建设上,应重视保障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并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社会和舆论监督。 从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出,各朝代监察制度的体制虽各有变化,但都实行了独立、垂直的管理体制,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我国现行的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央设立国家监察部,接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地方政府依法设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但对这样一种体制,质疑一直较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监察独立性。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很可能为各级地方政府过多干涉辖内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职能提供机会,侵蚀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独立性的丧失,必然影响监察机关的威信,有损其权威性。因此,不少学者提出我们可以像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一样,通过对专门从事权力监督的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来加强其独立性。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来进行,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也必须得到更多的重视。

2005年9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对派出机构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更初步体现了中央今后的改革意向。但是,通过对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分析,我们发现,如果是在监者自监式的独立监察制度之下,那么监察的效果同样会差强人意。2007年6月12日, 《南风窗》杂志报道**_*腐败。“一县纪委机关就有干部职工40人,一年里总开支竟然达310万元,人平近8万元,其中用于招待的费用近百万元。”纪委如此,作为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事实上受纪委领导的监察机关我们也能想见会是怎么样。事实已经敲响警钟。在接受双重领导的体制下我们的监督机关都竟然如此,那么在垂直领导下,***书记的怒斥,谁又来监督我们的监察机关。历史已经证明,我们不能再回到监者自监的体制下去。

所以,虽然加强独立是我们改革的方向,但是,这种独立一定是要建立在具有外部监督与保证的条件之下,不如此,历史必重演。

3、依法树立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切实发挥其监察职能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封建官僚制度中处于一种异常独特的地位。它通过监察百官和向皇帝谏诤朝政得失来行使职权,因此是封建国家机器上的平衡、调节装置。这样一来,监察功能的发挥除依赖监察系统的自身完善和人尽其用外,还受到皇帝的制约。在封建官僚系统中,皇帝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凡事一断于上”,具有绝对权威。而封建监察制度在本质上是皇帝的附属物,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正是由于拥有这把“尚方宝剑”,监察官员才能做到不避权贵,“以卑察尊”,才能使监察机关真正成为“纠百官罪恶”的机构,才能真正起到澄清吏治、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监察制度要想发挥其效能,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当然,我们现在的监察机关所拥有的“绝对权威”,并不是“封建争权"(或者是类似的个人权威、集团权威),而是“法律的权威”。因为,只有依照法律,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才能取得“绝对权威",监察机构才能不受其它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能真正独立出来;监察官员才能真正履行其监察职能。因此,只有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使体现民主的法律成为监察权力合法性的惟一依据,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平等原则不受破坏,才能保证监察制度的施行不受领导人的干扰

4、固定监察与临时监察相互配合以及监察官的互察

中国古代不仅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固定的监察区和监察机关,以实现坐镇监察的效能,同时还实行监察官不定期地或专项巡察地方的监察方式,以克服单纯依靠坐镇监察的被动性,减少坐镇监察容易出

现的虚监、失监的官僚主义现象,使地方上的一些不法官吏及时受到惩治,一些大案冤案及时得到审结。 这种固定和临时相结合的监察方式,成为历代长期沿用的模式,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控,维护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从汉代起开始实行中央职官多元监察体制,唐朝在继承汉制的基础上,将多元监察体制推广到地方,但为了防止监察官无人监察现象的发生,从宋朝起推行互察法,遏止了监察官本身滥用权力,违法犯罪的现象。

5、严格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的选任和考核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各个朝代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卑察尊”,“典正法度”,“举劾非法”,肃正纲纪,“自皇太子之下,无所不纠”,由于其职责重大,监察官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监察制度是否能有效发挥效用,其选任考核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纵观整个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选拔任用监察官有一整套极其严格和完备的制度。为了确保监察官员的良好文化素质,封建统治者十分注重选拔那些有学识的人为官, 如北魏御史“必以对策高第者被之。"明朝规定,监察官员必须是进士、举人出身。

现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行政工作的宗旨,它根本区别于之前任何一个朝代。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仍必须十分重视对制度的执行者——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严格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的选任与考核。古代的种种规定,对于励廉之风,防止监察官知法犯法、徇私舞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监察制度应从中吸取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监察法规,严格规范监察官员的选任程序,统一监察官员的选任标准,改变监察官员选任的传统行政模式,逐步实行上级监察机关主要从下级监察官中择优选任,形成监察官员自上而下有序流动的机制。

《监督学形考作业2》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四至第五章之后。

参考一

关于党内监督的调查报告

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搞好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党内民主,从而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

执政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参考二

关于完善防范贪官外逃机制紧迫性的思考 .

防,本指提防,用来制约水患。范,本指模子,用来检形。防、范连成一个词,引申为防备和禁阻。在廉政监督中,防范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监督机关为消除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条件,阻止、减

少和根治违法违纪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措施和手段。

(一)在中国廉政监督的防范机制中,包含防范贪官外逃机制。但多年来贪官外逃的事件时有发生。2001年10月,中国银行XX省XX支行的前后3任行长许某某、余某某、许某某被怀疑与该行账目存在的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缺口有关。调查开展时,三人已携巨款潜逃到香港,而后到了美国、加拿大。2005年初,中国银行 哈***行长高山携巨款外逃,再一次引起中国社会的震动。联想起已有**_*长杨某某、XX市原副市长蓝某某、国家***原总经理高某某等人外逃,如何打击贪官外逃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之一。

贪官外逃现象必须引起高度警惕。我们有一份不完整的外逃贪官名单: 蒋某某:**_*长、***原经理、原党组书记。 卢某某:**_*长。

许某某:中国银行广东XX支行原行长,案发前担任中行**_*处处长。 许某某:中国银行广东XX支行原行长。

程某某:河南***原董事长,曾任*_**。

杨某某:**_*长,曾任XX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 董某某:河南服装进***原总经理。 蓝某某:XX市原副市长。

罗某某:**_*公司原董事长。

周某某:国有控股的*_**原总经理兼汽车部经理

最新的事例就有2008年10月**_*杨湘洪跑到法国逾期不归。

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对于外逃贪官,决不能放松与国际合作遣返打击的力度。

(二)防止贪官外逃,必须健全完善的防范机制,形成严密的制度安排。 中国的腐败官员外逃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持本人护照,正儿八经的打着出国考察的牌子冠冕堂皇的“出访”,有利用假护照、假签证“混”出境的,也有躲在车厢、船里偷渡出去,有些亡命之徒甚至通过游泳流亡海外。这些腐败官员的不义之财“出境”方式也不同。一部分是通过虚假海外投资,或外贸合同,将大额非法资金打着政府款的旗号流出境,也有的腐败官员利用有子女、家属、亲戚在国外,将赃款带过去,还有的就是直接在国外受贿,境外的贿赂人也懂得“糖衣炮弹”,就将赃款直接存入受贿人的账下。现在金融业已经全球化、电子化,一些腐败分子通过网络直接把钱存入国外的账号里,况且中国的银行在海外都有分设机构、代表处等。这些都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提供了通道。

无庸至疑,直系亲属先行出境是很多贪官准备出逃的第一步,杨湘洪的女儿预在法国定居为杨湘洪滞留法国“养病”提供方便等等。因此有识人士,特别是台盟中央提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该制度阻断了以亲情血缘为纽带的贪官出逃的后路,使纪检监察部门在关员家属出国时就查清钱的来源,搞清官员的正常收入能否满足其家属在境外工作、学习的费用要求,从而在查处腐败时掌握主动。报备制度能有效地防止有外逃打算的贪官阴谋得逞,促使领导干部廉洁用权。在报备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第一,在官员家属出国前,应对其家庭经济来源及现状予以祥细备案。,尤其对官员本人的经济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看是否存在腐败问题,把好贪官出逃“三部曲”中的第一部;(三)外逃腐败分子喜欢去与中国制度差异很大的国家;《监督学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六至第七章之后;把群众监督当作联系群众的桥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强化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一、让群众监督成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自身“拒腐免疫;加强群众监督既是党对政府职能部门廉洁、勤政的外在;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勤政制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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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贪官出逃“三部曲”中的第一部。第二,申报制度实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申报情况的真实性问题。所以,除了要把申报制度列入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公示程式外,还应把官员家属出国申报的祥细材料通过网络及媒体向社会公开,实行对不申报和不实申报的有奖举报制度。第三,我国监督部门应严肃查处虚报情况、尤其是那些不申报者,一旦查实要严惩不贷。

(三)外逃腐败分子喜欢去与中国制度差异很大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再就是与中国台湾关系比较“友好”的国家、地区,例如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上的岛国。或者选择逃向一些处于转型期、法制不健全的地方。犯罪分子之所以逃向这些国家或地区,就是为了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找一个地点去挥霍不法之财,在逃之前就瞅准了所逃向的国家与中国的法律差别了。中国的外逃贪官迟迟不能被引渡回国审判,有种种原因,比如说国家间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引渡期间办案的费用问题。当然,由于引渡协议是在对等原则、相互引渡基础上达成的,如果没有和贪官逃向国签署引渡协定,就根本没有办法实施引渡。我国的刑法系统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引渡法》,这在刑事法律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到目前为止,中国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条约,为共同打击外逃贪官奠定了基础。 可以预料,今后会有更多的贪官被引渡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但我们希望贪官们跑在制度监管之前的现象越来越少。

《监督学形考作业3》

参考答案: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六至第七章之后。

把群众监督当作联系群众的桥梁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强化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惩防腐败中的重要体现。自2002年5***成立以来,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相继建立了向社会公布开通群众投诉举报热线、设立中队执法政务公开栏、聘请由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行风监督评议员等一系列群众监督制度。两年多来,在这些群众监督举措的保障下,广大行政执法干部不断开拓前进,积极改进自身不足,克服困难,勇于奉献,为维护城市良好地生产、生活秩序做出了贡献。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把群众监督由被动接受向主动需要转变,由单向监督向双向互动转变,使群众监督真正成为推动广大行政执法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勇于执法的动力,成为广大行政执法干部展现政府形象的窗口,成为行政执法局深入宣传城市管理法规的渠道,成为代表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各族群众排忧解难,更好地为市民服务的通途??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实践、思考。

一、让群众监督成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

加强群众监督既是党对政府职能部门廉洁、勤政的外在要求,也是我们提高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市行政执法队伍建立两年多来,通过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我们不断发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其中已经构成违纪、违规事实的执法干部进行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对广大执法干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并促使我们及时从中反思,

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勤政制度,加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界定(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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