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本文由用户“辉常成功”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3-05-07 23:17:03 举报文档

以下为《《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为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疏通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加快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_**同*_**、*_**、*_**和国家税务总局*_**牵头制定了《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推动深圳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科研事业单位适用同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疏通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堵点,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技研究创新能力,经多方调研和征集意见,*_**同*_**、*_**、*_**和国家税务总局*_**联合制定了《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目的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系列决策部署的要求,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自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二是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障缴费基数。

  (三)简化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

  按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和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产生的损失核销,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同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市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管,落实监管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履行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规范管理机构内国有资产。

  (四)完善科技成果工作机制。

  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责任人作为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或工作岗位,加强科研项目台账管理、科技成果披露、知识产权、国有资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管理,确保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