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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印发《**_*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6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_*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_*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公寓收费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学生”的原则,既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又要有利于学生住宿条件的改善。 第四条学生公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间公寓住宿不超过6人,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等; (二)具有供暖设施;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住宿费。 第十条学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可以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收取押金。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前,填写“**_*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公示表”(见附件2),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在每栋公寓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修订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_*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与收费标准 2.**_*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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