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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用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公用房管理,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_*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本办法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无法通过统一配置保障办公用房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为保障正常工作需要,经批准向社会租用符合办公用房条件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公用房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厉行节约、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租用办公用房方案;***负责审核、***公用房的依据、标准、资金规模及租用办公用房方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依据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定的租用办公用房方案安排资金预算。
第六条??***应当***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申请单位和审核、审批部门的互联互通,***公用房网上审核、审批。
***公用房信息数据库,逐步将*_**公用房条件的房产纳入数据库管理,及时更新房屋信息数据及租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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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租用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公用房:
(一)新成立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
(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职能调整、编制增加导致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
(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现使用的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四)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要搬迁的;
(五)其他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
第八条??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的标准执行,人员数量以需要保障办公用房的在职在编人数为准。
第九条??办公用房租金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依据租赁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行情评审确定。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条??租用房屋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做到简洁、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租用办公用房名义,夹带更新办公家具、设施设备,增设技术业务用房等。严禁租用高档写字楼和豪华宾馆作为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以租用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用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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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租用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应当提交租用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办公用房现状、租房原因、租用面积、拟租用房屋基本情况、租用意向达成情况、预估费用、租金评估报告、租用期限以及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用房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申请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公用房按年度申报,原则上在每年4月3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五)超租金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的;
(六)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用办公用房;
(七)虚报、瞒报租用办公用房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租用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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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需要租用技术业务用房的,***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国家建设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核定面积,没有标准和依据的,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公用房的,参照本办法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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