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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某地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一、病假管理(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二、病假待遇(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齐号文某某。五、事假待遇(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时间工资照发。(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七、病、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地区生活补贴)。八、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办法。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十、本规***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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