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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发布日期
:
2002.07.27
生效日期
:
2002.08.27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2]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含国有***)***。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制企业,是指***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含国有***)***。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条???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
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第六条???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第七条???企业***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自评估基准***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经批准擅自***制改建的,或***制改建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施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8月27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第29号)文件即予废止。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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