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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分标准
第一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
(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三)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四)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五)企业在上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企业根据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指标综合评分不低于60分,其中,创新基础类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财务健康类指标及专业化发展类指标得分分别不低于10分。
第二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指标具体包括创新基础、财务健康、专业化发展三类,满分100分。
(一)创新基础类指标(满分40分)
1.科技成果指标(满分2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2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15分)
C.2-3项Ⅱ类知识产权(10分)
D.1项Ⅱ类知识产权(5分)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分档评价,如企业成立不满两年,则直接按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评价。
A.55%(含)以下(15分)
B.55%(含)-60%(10分)
C.60% (4) -70% (54))
D.70%(含)以上(0分)
(三)专业化发展类指标(满分30分)。
主营业务占比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70%(含)以上(30分)
B.60%(含)-70%(20分)
C.50% (4)-60% (10分)
D.50%以下(0分)
第三条 符合第一条(一)~(五)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企业近三年内以股权融资形式,单某某获得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100万元人民币 (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以上的;
(四)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
(五)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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