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意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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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意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根据“谁举办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已明确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校外培训机构等市场主体,利用现有场所、房屋设施等,向社会提供托幼服务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依规开展服务。主管部门对其场地设施、人员配置、卫生保健及安全运营负监管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对6岁至18岁在校学生开展课外学科或艺术培训的市场主体,不适合也不允许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教育主管部门无权批准经营托育服务,无法对实施托育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管。

建议修改为:根据“谁举办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已明确主管部门的市场主体,利用现有场所、房屋设施等,向社会提供托幼服务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市场经营变更手续;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批准后,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场地设施、人员配置、卫生保健及安全运营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未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超范围提供托与服务的,由登记机关及其他有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权开展相关工作。此项工作应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履行监管部门的责任。

建议修改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年检等。

第二十九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进行监督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按职责分派到相应街道或职能部门处理。

巡查检查机制应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要求,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同时解决相关的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管理规范的通知》幼儿园是不允许开设托班的。

建议修改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对本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积极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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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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