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