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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国籍:
个人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一国成员,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际冲突:
指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为积极的国籍冲突后者为消极的国籍冲突。
国民待遇:
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国际习惯:
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常常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或者国家的某些行为作为其基础,后来就被广泛的接受成为法律)
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都具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政治地位,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和平共处: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家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紊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引渡:
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批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庇护:
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专属XX区:
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海域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专属XX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
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船旗国专属管辖权是公海管辖的一般原则。这种管辖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悬挂的旗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规定,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公约》其他条款对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权进一步予以规定。
航行自由:
所有国家的船舶,不论是商船还是军舰,均享有在公海的任何部分无障碍地航行地权利。
飞越自由:
这是指各国的航空器,不论民用或军用航空器,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
登临权:
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
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没有国籍(5)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同一国籍。
紧追权: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简答题:
海洋法公约所说的公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的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在内的专属XX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自由包括哪些:
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公海自由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设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这项自由受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的限制
科学研究得自由,但这项自由受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和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的限制。
外交关系公约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公约:
外交关系法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主要国际法条约包括: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的公约》
领事关系法:
现代领事关系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互相尊重国家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安理会职权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
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
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
其他方面的职权
国家的义务
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香港问题,修例风波”
关于引渡:
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国家没有一般性的引渡义务,国家通常通过条约对引渡的内容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
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
属人管辖权
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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