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心劳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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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心劳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_*心(以下简称中心)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人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我中心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同岗位的工作时间。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一、业务处理人员:

夏季: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1:45,下午14:3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30。

二、安保人员:

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00—20:00,20:00—8:00;周六日单人值班,轮休制。

第三章 假别和待遇

第五条 各类休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工伤假。

第六条 病假:中心员工因病需要治疗的,可申请病假。休病假五天以上的,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病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均工资扣除。

第七条 事假:中心员工因私事需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均工资扣除。

第八条 婚假:男女双方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员工每人享受婚假三天。符合晚婚规定年龄结婚的员工(男25周某某、女23周某某)可奖励婚假15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基础工资)。

第九条 丧假:编外用工的直系亲属(父亲、配偶、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时,可申请丧假三天。根据路程远近,另准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条 生育假:中心员工休产假,因时间较长,休假期满后本中心将根据工作需要,商量是否重新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一条 工伤假:中心员工因公受伤需要休息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基础工资)。

第十二条 中心员工休各种假期时间过长,因影响本中心的正常工作程序,视情况可重新签订用工合同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中心所有人员必须按照本岗位的工作时间,由本人进行实时的签到和签退登记。

凡未登记或未按照所在岗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登记的,且无书面请假单某某,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手续:需请假者首先在本部门填写“请假申请单”(因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委托他人代办或补办)。请假申请单(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对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认定。

第十五条 请假批准权限: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中心部门经理批准并向主任报告,请假超过一天者,还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部门经理休假应直接向主任请假。逾期未请假者,按旷工计算,罚款200元,旷工三天者,属自动离职

第十六条 单岗位请假制度:炊事员岗、保洁岗、维护岗等,因人员固定,如非紧急情况,应提前请假,以便综合部经理安排调配人员,有序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员工因公事外出不能按时签到或签退,应提前向本部门经理请假(部门经理应向主任请假),填写“因公外出登记单”(见附件2),员工因私事临时请假且时间不超过1.5小时的,应填写“外出登记单”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前,须将所负责的工作向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交代清楚,休假期满后按时上班。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应提前向部门经理提出续假,未经批准必须按期上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职务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计时间:( )天



事由:



部门意见

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外出登记单

申请人



部门



职务





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___时___分 至 ___时___分



合计时间:( )分/时

事由: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值班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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