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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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_*****华润大厦24层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就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项 聘请事项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任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并指派 夏辉律师团队 为甲方法律顾问;

2、乙方承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3、甲、乙双方有权调整本方之工作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4、涉及重大诉讼及重大非诉业务,乙方将派出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1、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3、协助甲方草拟、制订重要项目的内部合约化制度;

4、应甲方要求,在*_**议、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5、帮助甲方建立或者规范劳动合同、人事管理体系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解答甲方有关劳动法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处理劳动争议;

6、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非诉、调解、仲裁活动(另收费);

7、接受甲方委托办理重大非诉项目(投融资并购、股权激励设计、税务筹划等)(另收费)。

8、经甲方特别授权,签署、送达或接收法律文书;

9、乙方每周派团队中一名成员到***坐班半天或者陪同甲方外出办事半天,坐班地点需在沈阳市内,如果需要去沈阳室外坐班,甲方应为乙方报销来回的交通费(地铁能到的地方除外)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如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有一名法务人员,需要配合乙方工作,法务人员应做好基础性工作以及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条 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受聘期间,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约定。

2、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和甲方认为必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应甲方要求到指定和约定地点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3、为及时实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

双方依据国家及沈阳市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及工作量,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耗费的工作时间;(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2、收费数额、方式:

双方确定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大写)5万/年(含税价,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方代理甲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另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参考《沈阳市律师收费标准》,辽宁省内的案件给予5折的优惠,辽宁省外的案件给予6折优惠。

4、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上述法律顾问费支付至如下帐户,乙方为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账户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账号:******283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南湖支行

第七条 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某某、交通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外地出差(沈阳市之外)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应当先行向甲方预收,具体金额根据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乙方外地出差,甲方应给予出差补助辽宁省内每天300元,辽宁省外每天500元。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十条 特殊约定

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甲方***或者甲方未来即将成立***,但如果甲方成***后业务量明显增加过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适当调高顾问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甲方 :

乙方: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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