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厘清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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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研究背景和目的

在刑法理论研究中,不作为犯因果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说”从规范视角考察了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但其对于“几近确定”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抽象检视不利于法益保护。与此同时,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同等看待,却忽视了两者在存在结构上的差异。因此,本文旨在对德日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厘清与重构,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文章结构和方法论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探讨。首先,介绍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说”,从规范视角考察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并指出其对法益保护的不利影响。其次,分析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同看待以及对存在结构上差异的忽视。然后,对不作为犯因果关系进行重构,从盖然法则或统计法则视角肯定不作为对结果的归因性,并区分“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和“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最后,结合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地位和风险降低理论,解决不作为对结果的归责性。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得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

通过对德日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厘清与重构,本文旨在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和观点。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保护法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二、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说”

A. 规范视角下的考察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说”强调从规范视角来考察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根据这一观点,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被理解为法律上对被告人有关行为的期待。在这种理论框架下,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被视为违反了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期待,从而导致了一定的结果。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法益,确保被告人按照社会规范行为,避免对他人利益的侵害。

B. 抽象检视对法益保护的不利影响

虽然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说”从规范视角考察了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但其对于“几近确定”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抽象检视不利于法益保护。这种抽象检视忽略了具体情况下的行为者能力和责任,导致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的评判过于理想化。实际上,不同的情况下,行为者可能存在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实现法律所期待的行为,这种抽象检视忽略了这一点,对于行为者的法益保护不够充分。

C. 与“法所期待行为”和“防果行为”的交叉关系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与“法所期待行为”和“防果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强调了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期待,而“法所期待行为”则是具体指向法律所期待的行为。而“防果行为”则是指行为者采取的措施来防止结果发生。这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因为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以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因此,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的评判应该结合对“法所期待行为”和“防果行为”的考量,以充分考虑行为者的能力和责任。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的考察从规范视角出发,强调了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期待。然而,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对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构,以更好地保护行为者的法益。在重构中,应该从盖然法则或统计法则视角来肯定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因性,并在区分“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和“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地位和风险降低理论来解决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责性。这样可以更好地平衡法益保护和行为者的能力和责任,实现对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的准确评判。三、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A. 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同看待

在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常常与作为犯同等看待,忽视了两者在存在结构上的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作为犯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实施某种行为,而不作为犯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应有的行动而导致某种结果发生。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被混淆,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被等同于作为犯。

这种等同看待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尤为突出。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目睹了事故发生,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去阻止或报警,结果导致受害人遭受了更严重的伤害,按照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目击者可以被视为不作为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这种等同看待忽视了目击者没有主动实施行为,只是没有采取行动的本质区别。

B. 忽视了存在结构上的差异

与作为犯相比,不作为犯在存在结构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犯是通过主动实施某种行为来导致结果的发生,而不作为犯则是通过不采取应有的行动来导致结果的发生。由于这种差异,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更加依赖于他人的行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行为。

然而,在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忽视了这种存在结构上的差异。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往往被等同于作为犯,犯罪嫌疑人被认为是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忽视存在结构上差异的做法,使得不作为犯在法益保护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对于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忽视了不作为犯和作为犯的存在结构上的差异的问题,需要进行重构和修正。只有充分理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的区别,才能更好地保护法益,确保对不作为犯的归责性的正确判断。四、对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重构

A. 从盖然法则或统计法则视角肯定不作为对结果的归因性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被理解为结果的回避可能性。然而,对于这种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抽象检视不利于法益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盖然法则或统计法则的视角来肯定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因性。

盖然法则是一种基于逻辑关系的法则,指出在特定条件下,如果一种行为的发生必然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当这种行为没有发生时,结果也不会发生。在不作为犯的情况下,可以应用盖然法则来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个人在应该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行动,而这种行动的采取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那么可以认定不作为犯对于结果具有归因性。

另一种方法是应用统计法则,通过对大量类似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与特定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如果统计数据表明,在类似情况下,不作为犯的发生与某种结果的发生存在较高的相关性,那么可以认定不作为犯对于结果具有归因性。

通过从盖然法则或统计法则的视角来肯定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因性,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不作为犯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B. 区分“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和“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在对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构时,需要区分“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和“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指的是在实施不作为行为时,行为人有可能主动回避结果的发生。例如,一个医生在应该救治患者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行动,从而导致患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具有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然而,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指的是即使行为人采取了行动,结果仍然有可能发生。例如,一个消防员在扑灭火灾时尽力而为,但由于火势过大或其他原因导致火灾无法完全扑灭,仍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消防员具有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通过区分这两种结果回避可能性,可以更好地理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并对不作为犯的归责性进行准确的判断。

C. 结合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地位和风险降低理论解决不作为对结果的归责性

在解决不作为对结果的归责性问题时,需要考虑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地位和风险降低理论。

保证人地位指的是行为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担任的角色,例如医生、消防员等。不同的保证人地位对于不作为犯的归责性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于医生来说,他们在救治患者时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不作为犯的归责性应更加严格。而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在面对危险情况时没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作为犯的归责性可能相对较低。

风险降低理论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采取行动可以降低特定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行动,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高,那么可以认定不作为犯对结果具有归因性。

通过结合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地位和风险降低理论,可以更好地解决不作为犯对结果的归责性问题。针对不同的保证人地位和风险降低程度,可以确定不作为犯对结果的归责性的程度,从而实现对不作为犯的合理归责。

通过以上的重构,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和判断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并在不同情况下确定不作为犯对结果的归责性。这有助于提高对不作为犯的法益保护,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五、结论【五、结论】

本文对德日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了厘清与重构。首先,我们指出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说”虽然从规范视角考察了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但其对于“几近确定”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抽象检视不利于法益保护。其次,我们指出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在将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同等看待时过于忽视了两者在存在结构上的差异。

为了解决不作为犯对于结果的归责性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重构方案。首先,应从盖然法则或统计法则视角肯定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因性。通过统计数据和相关研究,可以确定某种不作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导致某种结果的概率,从而确认不作为犯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在区分“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和“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基础上,进行归责。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指的是保证人在不作为行为中存在回避结果的动机和能力,而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则是指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最后,结合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地位和风险降低理论来解决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责性。对于那些具有特殊职责和能力的保证人,如公务员、医生等,应加大其对于结果的归责性,以保护公众利益和法益。

然而,我们也意识到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德日刑法理论和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分析还较为有限。其次,对于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重构方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建议未来的研究可以拓展研究范围,深入比较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同时进行实证研究来验证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重构方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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