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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述(考关键词)
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由经济基础决定。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权力和义务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理解含义)
规范性
规范的是人的行为
国家意志性
由国家产生,代表国家意志
普遍性
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保障(后盾)
程序性
可诉性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对人的行为)
指引作用(自己)
法对个体行为(本人)的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预测作用
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强制作用
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教育作用(别人)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对社会产生影响)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同属上层建筑,互相离不开 。政治主导法,法服务于政治
法与道德
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具有互补性
共同点: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区别(理解)
生成方式: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晚)。道德是自发演进生成的(早)。
表现形式:法表现为法典、法条。道德表现为内心、舆论或语言
调整范围:法的范围小,道德的范围大
评价标准:法的标准明确,道德的标准模糊
强制方式: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舆论和自觉
法与执政党政策(理解)
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政策体现全党意志
表现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法典、法条。政策表现为具体文件
实施方式不同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政策依靠党纪制裁
稳定性不同
法的稳定性较高,程序严格,政策的灵活性较大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力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
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客体
是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结果
内容
主体之间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
可以自主决定享有或放弃
义务
强制性的
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前提)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条件)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层次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两法,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两法,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
范围:法对什么对象,对什么时间,对什么空间
对人
属人主义(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本国领域内)
保护主义(本国利益)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
该国主权范围内的全部领域,也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时间
法的生效时间(法不公布、则不生效)
一般情况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具体规定生效时间
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终止效力的时间
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
含义: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没有。
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
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立法与法律解释
立法权(考制定机关)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全人常)、司法解释(最高法)、行政解释(最高检)
非正式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专家学者)、任意解释(任意的人)
法的实施
法的执行
执法(行政执法)
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法的适用
司法(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家权威性、强制性),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法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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