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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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皖政办〔2009〕3号

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核定。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统筹兼顾,均衡配置。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将核编与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在核编的同时,大力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二、核编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核编范围。

核编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经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或子弟学校。不包括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

(二)主要任务。

1.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变化情况,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核编标准见附表)。

(1)XX、XX、XX、XX、XX5市及所辖县、市,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均按照相应编制标准上限核定。

(2)石某某、祁某某、XX县、XX县、XX县、XX县、XX县、霍某某、XX县、XX县、XX县、XX市、金某某、XX县、XX县、XX县、岳某某、XX区、黄某某19个重点山区县,县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相应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3)其他各市、县,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上限核定,县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中限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4)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增加教职工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06〕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高中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快速发展等增编因素,重点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区域性和学段分布等结构性矛盾,坚持编制核定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和人员结构。

(1)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教学点,学生数23人以上的按标准核定,学生数23人以下的均按1名编制的标准核定。教学点编制实行单独核定、统一管理。各地按2008年底教学点数核定教学点编制,由县统一调配使用。教学点编制今后不再增加,如教学点调整或减少,原核编制仍由各县统一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增核不超过编制总量3%的附加编制:在校学生数超过上轮核编时在校学生数30%以上的高中;寄宿制中小学;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即建有图书馆、微机室、电化教育室等3个以上教辅机构的中小学);有计划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中小学;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山区、***。附加编制以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初 中

城市

1:15.5

—

1:15.5







县镇

1:18

1:16

1:17







农村

1:20

1:18

1:18





小 学

城市

1:21

—

1:21







县镇

1:23

1:21

1:22







农村

1:25

1:23

1:23





特教学校

1:4













 注:1.“城市”指省辖市市区;

2.***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比照城市标准,XX区乡镇比照农村标准;

3.“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XX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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