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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_*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1.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农村学区制,原核定的小学学区编制同时收回,***承担原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责,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3名编制承担此项职责。
2.承担教育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编制,其中中学(省一级达标中学、省达标初中校、省示范初中校)按每50名学生增配0.2个教职工,小学(省示范小学〈含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按每45名学生增配0.1个教职工。
3.对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培训需要顶岗人员的中小学,可按其专任教师总数的2.5%增加编制,其中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核定。
4.对已开设信息技术课且配备电脑达50台(含50台)以上的中小学,维护管理人员原则上由计算机教师兼任。对计算机配置较多的学校,可配备1名维护管理人员,经费在计算机信息技术专项收费中解决。
5.对农村小学教学布点较多,并一时难以撤并到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全省暂核定8200名。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将学校学生数、班生数等情况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平衡提出各地分配意见,并征求省财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下达执行。今后,随着农村小学布局调整,此项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凡有寄宿、寄膳学生的中小学,可聘请生管服务人员1—2名,不列编。其报酬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四)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核定编制。
(五)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配备的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六)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闽编〔1987〕057号、闽教人〔1987〕030号、〔1987〕闽财事字第032号)停止执行。
附件:《XX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XX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 中
城 市
1:12.5
县 镇
1:13
农 村
1:13.5
初 中
城 市
1:13.5
县 镇
1:16
农 村
1:17
小 学
城 市
1:19.5
县 镇
1:21
农 村
1:23
注:1、“城市”指设区市的市区。 ?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XX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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