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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XX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要求,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决定在我省矿山、冶金和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意义
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是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措施。当前,矿山、冶金和化工领域职业病多发高发,其职业健康状况能否得到明显好转,直接关系到两个《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在矿山、冶金和化工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集中力量认真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防范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和化学中毒高发为核心目标,突出重点单位,加强督导检查,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尘毒危害防控水平。
三、工作对象及目标
(一)通过专项治理,使矿山、冶金、化工等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含新建、改建、扩建中的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要求(当地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已关闭的企业、正在停产且计划连续停产到2020年底的企业和微型企业等四类企业不列入此次治理):
1.职业病危项目申报害率达到95%以上;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5.企业自查及监督检查出问题在治理工作结束时整改完成95%以上,未整改完成的全部纳入跟踪闭环管理。
(二)通过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监督管理协调、上下协同工作机制。
四、工作分工
按照省级分片督导、市级下沉支援、县级具体实施的原则,分工开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后述各级同此范围)按全省方案和本地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三轮次监督执法检查;市级定人、加入县级检查工作;省级建立工作联系qq群(群号:***6)和治理工作云盘数据库,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综合监督局相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分片督促指导若干市州开展工作(分工表见附件8)。
五、工作部署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5-7月)。自下而上完善企业名单,并尽快开展第一轮初步检查。省级将目前掌握的重点企业名单发到云盘数据库供各地下载,县级在此基础上,向同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函,协调获得本地三个行业的企业名单并对基础名单进行查重补缺;市级向同级工信部门(行业协会)发函获取三个行业的企业名单,对县级名单进行查重补缺。各地还可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提取相关企业名单及数据。在获取名单的同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级工作计划,明确重点时间节点安排、本级所有人员下沉支援的县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本级相关人员和市级援助人员,制订分人员、分企业的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第一轮初步检查(以附件5内容为主,填写附件1),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的宣传发动工作,将治理重点、治理标准、治理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并在名单中相应剔除不纳入治理工作的四类企业。县级7月15日前完成第一轮检查并通过云盘数据库汇总上传附件1、2;市级7月20日汇总上传本市州附件1、2。省级各督导人员具体做好分片地区市、县级组织工作的指导,协调技术支持单位做好技术指导,6-7月份组织开展实地抽查。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要自行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或机构)对本企业自查自改进行全过程指导:对照治理要求(见附件3、4、5)认真查找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整改。整改方案应当包括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2019年8月底前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019年11月底前,县级应在市级协助下,按照企业整改难度先易后难、整改时间先短后长的原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第二轮全面执法检查(以附件4、5内容为主),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并做好跟踪督促、整改销号;对普遍性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
2020年3月底前,县级应在市级协助下,组织开展第三轮重点检查,主要内容同第二轮检查,重点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防毒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罚。第三轮检查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底前结束。
2019年8月开始,省级督导人员每月对督导地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网上调度,每1-2季度开展一次重点地区实地抽查,并通报存在问题。
2020年7月开始,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若干督导评估组,结合两个《规划》终期评估,对专项治理工作及6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省级评估及迎接国家评估阶段(2020年8-10月)。省级督导评估组分片开展检查及评估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区完善有关治理工作及相关资料,做好迎接国家督查评估的各项准备。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11月)。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总结并继续推进有关工作,工作总结于2020年11月5日前连同《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7)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省卫生健康委11月15日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全省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上下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各级疾控机构要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即将开展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的重要基础工作,积极提供技术支持。没有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的地区,可自定其他行业领域参照本方案开展治理工作。
(二)实施分类指导。各级要积极探索分类监管原则,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较差、整治整改不力,或技术力量薄弱且未外聘专家(或机构)指导自查自改的用人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指导,对于职业病防治基础好、管理规范的企业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各轮次检查中,检查人员要充分发挥本片区指定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8)的技术指导作用,采取电话咨询、邀请参加检查等形式,主动获取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突出源头控制。专项治理工作要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尘毒危害。同时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
(四)完善工作机制。企业自查及监督执法检查出问题,在县级建立详细台账(附件1-2,6-7),实行一企一档(治理方案、附件4-5,执法文书及相关佐证资料等);省、市建立基础台账(汇总表),台账要通过云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电子化管理,及时反映工作进度。各级要通过开展督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顺畅上下级协同配合机制以及与监管对象的沟通、宣教渠道。省级督导人员要与分片督导地区有关人员建立点对点、直接的联系渠道,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调度,促进县级、市级监管人员较快开展工作、提高业务能力。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第二、第三轮次检查后,县级对管理规范、整改积极到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整改情况认定书的形式,对其整改工作予以肯定,为开展分类管理监督奠定基础;监管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州,可以结合开展分类监管的有益探索,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加强职业健康基础管理;对于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法,公开曝光。
(六)严肃纪律要求。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差旅费及出差期间缴纳伙食费的规定,严禁通过推荐或制定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接受特定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有偿技术服务,严禁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用人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或报销任何费用。
七、当前有关工作衔接安排
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加紧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等有关法规标准,为保证工作延续及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监管要求予以暂时规定,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从其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各地在监督执法时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通过该系统完成职业病危害申报。
(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或聘请专家(机构)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范、各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使用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周期为一年)不得少于4学时。当劳动者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培训。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外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接受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将相应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培训。监督执法中要对其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案、签到册、试卷等培训资料进行检查,以查核培训内容及学时,可采用随机抽考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核实。
(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由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相应培训,或自行组织技术人员、外聘专家(机构)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社会培训机构不强调资质准入,但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师资力量。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管理人员培训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管理等。两类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周期为一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组织单位(社会培训机构或自行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前一周,向某某***职业健康主管股(室)申请派员到场监督考核,并报送教案及三套备选试卷电子版,职业健康主管股(室)采取抽题组卷或抽卷形式出题、确定及格分数,按约定考核时间到场考核、监考,判卷后书面出具载有培训内容、学时的考核合格证明。最多可组织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人员需重新参加培训。监督考核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提前透题,不得向参训人员及培训组织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监督执法中要对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进行检查核实。
(四)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安监安某某〔2017〕248号)执行,该通知可登录gswjzfsts@163.com下载(***)。对实施办法作部分调整:简化分级办法,省、市仅负责跨市、跨县建设项目,其余项目由属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按时限要求采用纸质方式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有关机构出具书面签收回执。
附件:1.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3.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4.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检查)表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检查)表
6.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7.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8.省卫健委人员分片督促指导表
附件1
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一、矿山
序号
用人单位名称
所在
地级市
规模[1]
注册
类型[2]
从业人员总数
接触尘毒危害人数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018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2018年接触尘毒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主要负责人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已培训/应培训)
接受培训人员(已培训/应培训)
....
二、冶金
序号
用人单位名称
所在
地级市
规模[1]
注册
类型[2]
从业人员总数
接触尘毒危害人数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018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2018年接触尘毒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主要负责人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已培训/应培训)
接受培训人员(已培训/应培训)
....
三、化工
序号
用人单位名称
所在
地级市
规模[1]
注册
类型[2]
从业人员总数
接触尘毒危害人数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018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2018年接触尘毒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主要负责人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已培训/应培训)
接受培训人员(已培训/应培训)
....
说明:1.规模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大型(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0000万元)、中型(300≤从业人员<1000人,2000≤营业收入<40000万元)、小型(20人≤从业人员<300人,3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用人单位不纳入本次治理范围。
2.注册类型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央企、地方国有、集体、私营、港澳台、外资、其他。
3.此表应当逐级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年7月20日前汇总报送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
附件2
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行业领域
用人单位数量
从业人员数量
接触尘毒
危害人数
主要负责人
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数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
培训企业数
劳动者接受
培训企业数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企业数
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企业数
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
企业数
1
矿山
其中:井工煤矿
露天煤矿
非煤地下矿山
非煤露天矿山
2
冶金
其中:黑色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冶炼
3
化工
其中:炼油
化工
合计
说明: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培训企业数、劳动者接受培训企业数按培训率(已培训数/应培训数比值)是否大于95%逐个判定、累加;
2.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企业数按按体检率(接触尘毒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接触尘毒危害人数比值)是否大于95%逐个判定、累加。
附件3
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一、矿山开采
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主要是粉尘,下面分别对井工煤矿、露天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提出了粉尘防治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一)井工煤矿。井工煤矿开采存在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掘进、采煤、运输等重点环节粉尘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如下:
1.掘进。
(1)在煤、岩层中钻孔,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煤层中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除尘器捕尘、除尘,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
(2)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
(4)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50%。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静压供水管路管径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量的要求,强度应当满足静压水压力的要求。
(5)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6)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2.采煤。
(1)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低于1.5%,封孔深度应当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当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2)采煤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4)炮采工作面应当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当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当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5)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
3.井下运输。
(1)煤矿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包抓市州
技术支持单位
王某某
杨 超
省卫健委监督局副局长
省卫健委监督局科员
XX市、
XXXX区
甘肃科安矿山安全技***、
甘肃三XX全工程技术***、
**_*
朱某某
省卫健委职健处副调研员
XX、XX
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XX市XX职业安全卫生检测中心
张 敏
省卫健委监督局科长
XX、XX
甘肃三XX全工程技术***、甘肃正元安全技术***
程某某
省卫健委监督局副科长
XX、XX
*_**
XX陇泰职业卫生咨询***
马某某
省卫健委监督局副科长
XX、XX
长庆石油勘探局XX区服务事业部职业病防治所、甘肃恒邦科技***
尹江某某
省卫健委职健处处长
甘某某、XX
省疾控中心、**_*
陈某某
省卫健委职健处副调研员
白银、XX
*_**、甘肃科安矿山安全技***
马某某
省卫健委职健处调研员
XX
甘肃正元安全技术***
注:各市州疾控中心负责本地技术支持,未列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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