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广东地区劳动关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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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相关问题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1月25日《**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XX、广东等地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其中,XX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下发《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假期延长、延迟复工引发的劳动人事问题成为企业复工前后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现结合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供企业管理层和人事部门决策参考使用。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XX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万千家庭。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撰写、整理了和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展现,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参考和指引,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本问答立足广东的实际情况,结合广东地区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特点,撰写而成。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认识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问答仅根据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主要参照广东地区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律师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5. 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就广东地区而言,根据XX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6.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律师解析:根据《**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7. 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8.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9.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根据**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0.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1.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12.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3.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应为有效。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4.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5.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16. 新员工试用期恰逢疫情,可否延长试用期?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互相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如果试用期恰逢疫情,用人单位无疑丧失了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最佳时机,有些用人单位因此希望延长试用期。

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延长试用期则视为双方新约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不可延长试用期(无论延长后是否超过法定试用期最长期限),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篇 工资

17. 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

律师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18.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9.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以及《XX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修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20. 从疫情地区回粤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1.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劳动法》规安.定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以及《XX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修改)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2.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参考引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_*:《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XX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公众号:中国律师:《疫情下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法律问答》;

公众号:劳动派:《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劳动问题十问十答》

公众号:劳动XX:《人社部权威解答: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问题(共27个)》、《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10个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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