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企业相关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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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

事故等级

人员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1、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

生产现场检查处罚实例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依据



1

输油气站的进口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及进站须知,并应对进入输油气站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及逃生路线等。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AQ2012-2007 7.2.6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二至三万元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



2

金属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必须保持等电位连接。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15599-2009 4.1.5







3

井场应设置逃生路线标志、紧急集合点和风向标,设有安全通道并保证畅通。

《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5727-2007)3.1.3、3.1.5









生产现场检查处罚实例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依据





4

可燃气体检测器保持完好,在有效期内。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SY6503-2008 9.2.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二至三万元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



5

加热炉应设置安全附件。安全附件应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安全设施等。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Y0031-2004 9.1.1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保证足够的流通面积和采取防冻措施。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Y0031-2004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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