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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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CONTENTS目 录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解读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一、安全的定义安:无危(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与人的传统安全观念相吻合。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以及没有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二、安全生产的定义 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三、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1.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能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

3.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要求。

4.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五、为什么要进行员工安全教育1.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六、三级安全教育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三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和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车间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和岗位安全教育(班组级),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七、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如撤除安全装置,或堵塞安全装置。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6.攀坐不安全位置。

7.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如不按规定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等。

8.不安全装束:如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八、职工的安全职责(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安全生产相关的部分法律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相关的部分法规三、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颁布实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三次修正: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四、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五、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事故预防的“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事故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六、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即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者。

2.职工参与,即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政府监管,即政府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

4.行业自律,即行业的协会组织依照行业、行政法规和章程等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5.社会监督,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监督,督促其整改治理。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七、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八、从业人员的五项基本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九、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十三、事故报告的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十五、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本次修正案做了两处实质修订一处是在现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条第二款)新增“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有证据证明你“明知”而“不排除”,即可判处5年以上的徒刑。两高补充规定修改罪名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另一处是:新增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

存在以上行为,无需造成后果,即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高补充规定确定罪名为“危险作业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不报或谎报事故罪修正案刑法中与建筑业相关的五个主要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过失。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3.犯罪主体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4.主观方面为行为过失。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3.犯罪主体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4.主观方面为行为过失。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包括生产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行为和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和量刑情节等。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入刑标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认定为一般事故,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认定为重大事故,适用第二档法定刑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

(一)未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节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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