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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教育〔2018〕2953号
**_* **_*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委,燕山财政分局、教委,各有关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8〕2号),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_* **_*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950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对《**_* **_*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56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联系人:董某某;联系电话:***
市教委联系人:陈某某;联系电话:***
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
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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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_*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京财教育〔2018〕2953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_* **_*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950号),依据绩效成本预算分析成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助资金”)是指使用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和非普惠性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 ***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幼儿园;幼儿园或事业单位附设普惠性社区办园点);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不得设立多种保教费收费价格标准,或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另行收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及其认定、质量督导评估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五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按照1000元/生.月给予生均定额补助,每年按12个月计发,用于弥补办园成本支出。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幼儿园不享受生均定额补助。
第六条 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招生年龄满3岁的在园儿童数核定。毕业班儿童离园后次月不再计入补助基数。秋季学期新招儿童从当年9月计入补助基数。
第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通过北京市学前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前管理系统”)对儿童入园、离园、转园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核实在园儿童信息,确保学前管理系统内数据与实际在园儿童数相符。
第八条 区教委可采取按月、按季或按年的方式拨付幼儿园补助资金,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全年拨付幼儿园资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逐步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普惠性幼儿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比例占保教费收费收入和财政生均定额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人员经费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普惠性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普惠性幼儿园日常运行支出以外的房租、一次性大型设备购置更新和大型园舍修缮的具体***、区教委结合实际研究落实。
第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对在岗保教人员发放长期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由幼儿园使用市级生均定额补助解决。各区根据不同岗位分层建立补助发放标准,津贴发放要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个人条件和社保缴纳、办园质量等集体条件。有条件的区可在市级补***法,鼓励幼儿园保教工作者长期从事儿童保育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质量严重下滑或违反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等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发放生均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在**_*评定结果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1年。在整改期间,按85%额度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100%补助额度。
第三章 租金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十三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通过租赁场地新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包括举办分址分部)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普惠性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迁址的,按照租赁场地比原址增加面积核定补助基数。
第十四条 一期、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租赁场地举办普惠性公办园的25个试点继续按原政策享受市级补助。其他存量幼儿园租金补助政策由各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租金补助面积按照租赁合同中用于幼儿园办园场所的建筑面积和室外场地面积核算,最高不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规定的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和室外人均游戏场地面积指标:
1.楼房:6个班12.18平方米-14.80平方米;9个班11.65平方米-14.22平方米;12个班11.12平方米-13.63平方米。
2.平房:3个班8.44平方米-11.20平方米;6个班10.44平方米-12.69平方米。
3.室外地面人均游戏场地面积不应低于4平方米。
第十六条 租赁场地应符合各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标准。租赁场地价格需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幼儿园应与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签订长期租赁意向性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租赁办园场地)结合办园需要和租期年限采取趸交方式支付租金的可按照趸交租金金额给予补助,其他幼儿园原则上按年拨付租金。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租金补助范围:
1.租赁与幼儿园举办单位有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房屋场所;
2.公办性质幼儿园使用其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房产办园;
3.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配套教育房产。
第四章 扩学位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十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新增学位,按照10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用于弥补办园成本支出。
第十九条 一次性扩学位补助分为新建改扩建(含扩班)幼儿园和新增招生学位的存量幼儿园,两种类型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含扩班)幼儿园须列入各区三期行动计划扩增学位台账,根据幼儿园扩增学位任务数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
第二十一条 存量幼儿园当年秋季学期小班招生人数同比上年秋季学期增加,按照增加人数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幼儿园在园儿童数量低于以前年度在园儿童数量的,新增儿童不享受扩学位补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无证幼儿园经过整改后达到相关标准,通过审批成为具备办园资质幼儿园或备案成为幼儿园、事业单位附设社区办园点,符合本文第三条规定,按照在园儿童数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
第五章 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政策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非普惠性幼儿园降低收费价格转为普惠性幼儿园,按照3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弥补办园成本支出。补助基数按幼儿园申请补助当月在园儿童数核定。
第二十四条 非普惠性幼儿园可在正式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前向区教委申请一次性奖励,同时承诺在一年内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各区教委根据幼儿园提交的申请书拨付奖励资金,监督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补助资金管理依托学前管理系统。市教委负责学前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指导各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区教委应按照自愿申请、审核认定、公开公示的原则组织属地普惠性幼儿园资金申请和拨付。各区应根据实际制定市级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区教委应及时组织符合条件普惠性幼儿园通过学前管理系统申报补助资金,对幼儿园录入的机构、在园儿童信息、申报资金提供数据资料和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在学前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机构、在园儿童、资金申请等信息,及时对数据维护更新,确保申请资金提供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 区教委对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须在官方网站将拟补助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名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区教委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区教委、区财政局要同步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投诉处理。
第七章??资金监管
第三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财务、会计、资产、预算、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幼儿园依法享有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要对财政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按照有关经费指定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幼儿园使用市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办园成本支出,不得套取利润,不得转移资金。
第三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因故停办、经整改依然不合格被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从次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已预拨资金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回。
第三十三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未按规定收费,违规开设特色班、兴趣班等或者出现超范围的代收费,停发下一年度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
第三十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招生前,区教委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享受财政补助普惠性幼儿园的名单、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金额等信息;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应在幼儿园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区教委每年3月31日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本区上年接受财政补助幼儿园年度财务报表、幼儿园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幼儿园收入支出结构和教师工资发放等情况的审计,并将***、市教委。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教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_* **_*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5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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