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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维护以上的车辆修竣后,必须填写出厂合格证,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
二、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公里或者 30 日;一级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 60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 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四、由于托修方违反车辆使用和维护规定;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 或托修方自购配件维修,所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
五、车辆返修时,托修方必须出具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行驶里程依据,对照 质量保证期第二条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承修方不予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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