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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培训
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我门诊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5号对以下文件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内容如下: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 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 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 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 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 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 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 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 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 (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 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 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 — - 8 - — 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 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 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 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 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 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 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 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 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 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 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 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 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 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 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 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 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 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 面提供。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 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妇联、共青团组 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实践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畅 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 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 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 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通过培训,门诊深刻认识到了该通知的重要性,以后的工作中有类似情况也会按照通知严格执行,严格要求自己。
参会人:谢某某 赵某某
2021年6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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