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申请成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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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筹备社团: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备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

2.审批筹备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3.筹备:经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

   2、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及其电子版(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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